某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聚氯乙烯,为确保氯乙烯精馏尾气达标排放,建设一套废气 TO 炉焚烧系统,以外送天然气为辅助升温燃料(点火时使用)将氯乙烯精馏尾气进行焚烧,焚烧炉尾气经活性炭、洗涤塔处理后经1根35m高排气筒排放。热能通过云南余热锅炉(4t/h)回收利用,产生1.2MPa蒸汽并入蒸汽管网。 根据现行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2021年版)“四十一、电力、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(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)”的条款,没有列明使用此类锅炉的情况,是否可以认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以豁免
根据云南环保厅了解到,根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》,“772环境治理业”中“7722 大气污染治理”是指对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以及对工业废气的治理活动,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服务、制造业废气污染治理服务、其他空气污染治理服务等。“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”是指利用煤炭、油、燃气等能源,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,或外购蒸汽、热水进行供应销售、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;包括利用地热和温泉供应销售的活动。根据来信内容,TO炉属于废气治理措施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》中“四十七、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”中 “100 脱硫、脱硝、除尘、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”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。“四十一、电力、热力生产和供应业”中“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(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)”“燃煤、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/小时(45.5兆瓦)及以下的;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/小时(0.7兆瓦)以上的;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(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〔2017〕2号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中规定的燃料)”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。
建议根据具体建设内容、工艺等进一步判定环评文件编制形式。若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,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。